给英国人签发一张免死牌

作者:刘维钧2009-12-2515:04:52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默认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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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岁的英国公民沙伊克,因携带4公斤海洛因,2007年在乌鲁木齐被捕,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,上诉被推翻。据报道,英国方面在得知沙伊克将在12月29日被处决的信息后,其家属和有关方面请求中国免死的呼声很大,英国首相布朗特别致信温家宝总理,希望中国当局网开一面。

众所周知,贩毒为天人公愤的罪恶行径,沙伊克贩运海洛因达4公斤之多,在任何国度被判死刑都不为过。如果不予以严惩,容易对国际贩毒造成姑息纵容的印象,不利于维护国际社会严惩毒贩的共识等等。但什么事情,都不是单纯的孤立事件,在英国首相致信国家总理求情免死的背景之下,沙伊克是否刀下留人,还是给我们预留着颌首一想的空间。


需要强调一点,如果强化仁慈,顺着饶恕的方向寻求解决办法,不要囿于现有法律框架。英国人在提示我们寻找免死的理由,说中国人有在节日大赦的传统,实际上,新中国成立以来,并没有明确使用过这个历史上存在很久的传统。60年来,尤其在死刑用刑上,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对那些为国立过战功的贪腐高级干部,也没有用过法外开恩的宽恕模式。填充特赦、赦免等执行方式,可否作为完善我国执法体系的内容,英国毒贩的求生,倒是在痒痛之间刺激着我们。


譬如邻邦韩国前两任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分别以贪污被判重罪,而后被金大中总统特赦释放,对维护韩国国民团结发挥助益作用。


前些时候,就赖昌星引渡回国,为适应加拿大有关引渡法律规定,曾有我国做出不判死刑保证的报道。这说明,在特定问题上,普遍的法律规定,也有特别的灵活适用,这么做的目的,都是为了把某个事情放在大背景之下做得最好。


还有国内邓玉娇这个案例,她因为遭遇伤害,防卫失当触犯杀人罪过,但因为她身为弱女,加之某些特定背景,网民舆论普遍同情于她,她存在精神障碍是确凿的事实,但这个障碍在多大程度上,能决定她被无罪当庭释放?恐怕法律的刚性被巨大的软性网民舆论挤压变形,倒是真正令她脱罪的力量。值得寻味的是,为什么不能跳出机械维护法律条文的小圈圈,采用精确定罪,再施以法外开恩的方式桌面化解决呢?!现在,传出邓玉娇进当地电视台当主持人的消息,试想她当初真的有那么严重的精神障碍,这么快就恢复到可以去当主持人的水准?


我们有理由质疑,缺乏桌面化的赦免特赦法律环节,可能与法律暗箱操作习惯存在干系,就如饶恕邓玉娇这个小女孩儿,宁可放大强调她的病,不惜给她后来的求职造成影响,也要死板去套法律的圈圈做文章。这是僵化的法律,死板的法律,教条主义的法律。请把法律层面不该潜水的某些潜规则,尽快放上桌面作为明规则,为沙伊克首发一张免死牌,恰好趁机缝补好法律之网的弥久漏洞。


面对布朗首相出面向温家宝总理求情,我们不必在拘泥昔日羸弱大国的那些尊严敏感,不必去理解为,这是过去那个日不落帝国在对我们指手画脚。沙伊克死有余辜,时值圣诞和元旦节日,尝试给英国首相一个面子,把新中国的第一张免死牌发放给英国人,或许为乌鲁木齐那个治安空气紧张的地方,给即将到来的2010年带去些“放生”的宽松。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60大庆之年的盛誉隆恩,也给未来那个暗喻杀戮之气的虎年预示一些温和气氛。

按照我们的国体,特赦这个环节,应该有国家主席或者全国人大委员长作出批准才合适。请吴邦国委员长签发免死牌,饶了英国人沙伊克的性命,死罪可免活罪难逃,叫他向中国人民求饶求生,之后特免特判无期徒刑。


本文作者:刘维钧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链接地址:http://liuweijun.blogchina.com/86831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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